大律师网 2025-08-20
2018年11月30日,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国达成了《美墨加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以下简称“USMCA”)。作为区域贸易协定,USMCA为美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政策支撑。2020年7月1日,修订后的《美墨加协定》正式生效,其中包含迄今为止最严格的原产地认定规则,该规则采用完全获得标准与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产地的基本依据,从而保障成员国货物获得进口方的关税优惠待遇。
即使已经“迄今最严”,且有消息说未来可能进一步提高原产地认定标准,但从我们下文的解析可以看出,通过“交易价值法”提高在墨西哥的区域价值含量仍有较大操作空间,且原产地证明由企业自行申报、自行准备相关文件备查。中国企业如果认真做一些功课,多数情况下在实践中通过投资墨西哥将自己的产品认定为墨西哥原产并不会特别困难。在美国两党竞相提升对华贸易战烈度的现实下,本文对于拟开拓或保护自己在美市场的中国企业应有一定参考价值。
概述:
根据USMCA第4.2条原产地认定规则,如果中国企业在墨西哥投资生产的产品完全在墨西哥境内获得或生产(如动植物产品),或完全在墨西哥境内使用原产地材料(包括来自非成员国的但符合原产地认定规则的材料)生产,那么将直接符合原产地产品的认定要求。如果使用中国或其他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且原材料不符合原产地认定规则,则需要同时满足“完全在墨西哥生产”和“符合附录4-B的要求”这两个条件,而附录4-B的要求需要根据产品的税号具体判断,判断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综合评判标准、微量规则等,具体详见下文分析。另外,对于某些以未组装或分装形式进入墨西哥境内的产品,如果组装这一环节对零部件进行了足够的加工或增值,满足了上述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也可能满足原产地的标准而被认定为墨西哥产品。
具体规则:
USMCA第4.2条规定了原产地认定规则,具体将原产地产品(Originating Goods)类别分为以下四种:
·(a)完全在成员国内获得或生产;
·(b)完全在成员国生产但使用了非成员国原产的材料,且符合附录4-B的要求;
·(c)完全在成员国内使用符合原产地认定规则的原产地材料生产;
·(d)组装的产品和零部件。
一、完全在成员国内获得或生产
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获得或生产的原产地产品,是指不包含来自USMCA成员国以外地区的任何材料,主要指在成员国内生产、收获的动植物或开采的自然资源等和直接通过该产物制得的初级产品。[1]
二、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若产品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生产,但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材料(例如:从中国进口的原材料),则不再属于完全获得产品;此时该产品是否能够获得USMCA原产地资格,需要判断该产品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从而符合附录4-B的要求。根据最终产品的不同品目及其税则,具体判断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综合评判标准、微量规则等。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Tariff Shift):大多数原材料在由非USMCA成员国进口至USMCA成员国后经过制造和加工,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的HS编码都应当发生变化,如其发生变化后符合附录4-B的要求,则可以取得原产资格。例如,对于工程机械产品(如泵车),如果使用的原材料来自非USMCA成员国,则在进口至成员国并加工后,最终产品的HS编码应从8413(液体泵类机械)以外的品目转变至8413.11(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泵)至8413.82(液体升降机),即可满足原产地认定要求。
【案例】在墨西哥进行的生产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因而产品属于墨西哥原产—在N328711裁定中,案涉产品是多层隔热玻璃单元,包含自美国进口的外部钢化玻璃面板和自中国进口的内部铅玻璃面板。在墨西哥,案涉产品的制造工序为:清洗面板→检查面板缺陷→将中国原产的铅玻璃面板放置于两片美国原产的钢化玻璃中间→使用美国原产的密封材料进行密封→贴上中国原产的胶带和美国原产的“墨西哥制造”产品标签。美国海关认为,案涉产品在墨西哥进行的生产满足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因此,案涉产品被认为是《美墨加协定》项下的原产产品,并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
2、区域价值含量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根据区域价值含量标准,依据特定的计算方式(交易价值法、净成本法)计算出USMCA区域内价值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如果该比例达到附录4-B中规定的比例标准,则可满足原产地认定要求,当附录4-B中没有提供基于交易价值法的计算方式时,则适用净成本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及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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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
公式 |
比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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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值法 |
区域价值含量=(货物交易价值[2]-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货物交易价值*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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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成本法 |
区域价值含量=(货物的净成本[3]-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货物的净成本*100% |
50% |
例如,如果原材料的HS编码为8413.91(泵类)或8413.92(液体升降机类),且最终产品的HS编码改变为8413.11(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泵)至8413.82(液体升降机),只要该等改变符合区域价值含量标准,无论是否有从其他品目转变而来的原材料,都可满足原产地认定要求。
【案例】在墨西哥产生的区域价值不低于60%故产品属于墨西哥原产—在H312859裁定中,案涉产品是未组装的狗围栏和扩展套件,案涉产品的各个组件和扩展套件在中国和台湾地区制造,在墨西哥单独包装并进口到美国。美国海关在认定案涉产品并非“完全在墨西哥获得或生产”与“完全由墨西哥原产材料生产”后,认定案涉产品在墨西哥产生的区域价值不低于60%,故认定案涉产品属于《美墨加协定》项下的原产产品。
3、综合评判标准(Accumulation):综合评判标准规定在USMCA第4.11条,该规则允许在确定一个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时,考虑在USMCA成员国境内进行的所有生产活动,且可能适用各种标准来进行分析。例如,如果一个产品在墨西哥进行了重要的生产过程(符合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即使这个过程没有改变产品的税号,也可能被视为原产地产品。同样地,即使一个产品仅因简单加工或组装达到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如果不能满足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它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非原产地商品。但是,当原材料HS编码品目为8413.91(泵类)或8413.92(升降机类)时,必须同时满足税则归类改变与区域价值含量两项标准的要求,最终产品才可被认定为原产自USMCA成员国。
【案例】在墨西哥的装配工序超过“轻微加工”程度因而产品属于墨西哥原产—在H315299裁定中,案涉产品是汽车动力座椅垫框架,由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六七十个部件组成并在墨西哥装配(有5种不同的装配情形)。美国海关次第展开分析:1)案涉产品并非完全在墨西哥获得或生产,但有4种装配情形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故原产地为墨西哥;2)对于不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的1种装配情形,由于案涉产品不是混合货物,其零部件不能被认定为对于产品有显著贡献;3)考虑到产品在墨西哥的装配工序超过了“轻微加工”和“简单组装”的程度,因此,墨西哥作为案涉产品最后进行生产的国家,被认定为产品原产地。
4、微量规则标准(De Minimis):根据USMCA第4.12条,如果产品中非原产材料的关税分类未发生变化,且所有非原产地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成品交易价值(不包括货物国际运输中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总成本的10%,则该产品仍可被认定为原产地产品。但该规则对于诸如部分农产品和机电产品并不适用,例如,使用进口乳粉的儿童奶粉制品即使进口乳粉比例不足7%,也不得适用该规则。
【案例】非原产材料高于交易价值或总成本的10%因而产品不属于墨西哥原产—在H332638裁定中,案涉产品是合金铝坯料,其中一种生产方式为将非合金铝材料(60%中国进口,20%韩国进口,20%澳大利亚进口)与硅、铜、铁、镁、锰、钛和铬等其他材料(自中国和韩国进口)在墨西哥熔化并混合,以制成新的合金铝坯料。美国海关在认定案涉产品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后,进一步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微量规则(即:非原产材料低于交易价值或总成本的10%),因而不符合《美墨加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条件。
除了上述的几项基本原则外,USMCA对汽车、纺织物等的原产地认定有着特殊的规定,如:汽车拥有更高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要求,成品整车区域价值含量标准为75%,即只有不低于75%的汽车零部件在北美生产才能够满足零关税待遇的要求。USMCA对汽车零部件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同部分提出不同标准,“核心零部件”区域价值含量需达到75%,“主要零部件”区域价值含量需达到70%,“附加零部件”区域价值含量需达到65%。此外,汽车需同时满足税则归类改变和区域价值含量两个标准,对其区域价值含量只能通过净成本计算方法来进行确定而不能通过交易价值法来确定。[4]在USMCA中,还引入了全新的劳动价值含量规则,要求符合USMCA原产标准的汽车必须含有特定比例(30%~40%)的发生在自贸区内的使用高工资(工人平均时薪不低于16美元) 的生产成本。对于纺织物,USMCA规定只有其中每一件货物都是原产货物或该套商品中非原产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商品总价值的10%,成套的纺织品和服装商品才能被认定为原产货物。[5]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运输要求(Transit and Transshipment)。根据USMCA第4.18条,如要维持原产地认定,产品应当直接从一个USMCA成员国运至另一个成员国。若在非成员国进行中转,产品必须保持在海关监管下,并且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加工或进行重新装卸、标记、储存等操作。
三、完全在成员国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使用原产地材料生产的原产地产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都必须符合USMCA的原产地规则,即根据USMCA的规则,可以被视为成员国原产的材料,特别是依据原产地规则在成员国内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来自非USMCA成员国的材料。该等材料应当是在成员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或者应当符合特定的原产地标准,如税则归类改变或区域价值含量标准。
四、组装的产品和零部件
根据USMCA第4.2(d)条,除《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第61-63章规定的商品(服装、鞋类)外,对于某些以未组装或分装形式进入成员国内或由于在关税分类时未区分产品和零部件导致不满足附录4-B规定的商品,但区域价值含量以交易价值法计算不低于60%、以净成本法计算不低于50%的,仍可认定为原产产品。这意味着,即使某些产品的零部件本身不是在USMCA成员国境内生产的,只要这些产品在成员国境内完成组装,并且满足了上述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它们仍然可以被认定为USMCA成员国的原产产品,并可能享受相关的关税优惠。该规定旨在确保产品在USMCA成员国境内进行了足够的加工或增值,以满足原产地的标准。
【案例】案涉产品的核心部件系中国原产因而产品属于中国原产—在H304677裁定中,案涉产品是打印机:1)其传输组件在中国生产并进口至墨西哥,2)其PCBA组件在墨西哥生产,3)其固件在美国设计并下载到PCBA组件上,4)其碳粉在美国或墨西哥生产。美国海关认为,赋予产品主要特征的部件是确定产品原产地的重要因素;该案中,墨西哥生产的PCBA组件并不是打印机的唯一基本功能组件;相反,中国原产的传输组件对案涉产品实现送纸和打印功能至关重要,因而赋予了案涉产品主要特征。因此,美国海关认为,就301关税和原产地标记而言,案涉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国。
原产地申报:
USMCA规定,原产地证明可由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准备并出具。协定中未具体规定原产地证明的格式,允许将证明列入发票或任何其他商业单据中,须包含原产地证书出具方的身份、出具人详细信息、出口商信息、生产商信息、进口商信息、产品说明和HS税则分类、原产地标准、有效期限、授权签字和日期等内容。出具人必须在证明上签字并标注日期,同时附上以下声明:“本人证明,本文件中所述产品符合原产资格,且本文件所载信息真实、准确。本人为证明该等陈述负责,并同意维持并按请求提交,或在验证视察期间提供对支持该证明必要的文件。”原产地验证程序将由进口国的海关当局完成。海关当局视情况将要求提供信息或在可行情况下视察工厂,以便了解整个生产过程和相关设施。例如,如果美国海关决定用USMCA条文对产自墨西哥的进口货物的申报进行审计,其可以选择实地考察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进口商出示相关备份文件。对于在墨西哥建厂生产的中国企业而言,要享受USMCA的关税优惠政策,就需要妥善编制并留存所有相关文件备查。[6]实践中,也存在海关对相关货物不进行审计调查的情况。
[1] 《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监管风险及应对-贸企通 (eccpit.com)
[2] 货物交易价值是指根据《海关估价协议》确定的海关价值。即该货物或材料实际已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但不包括附件4-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附录第10.3(a)条(其他车辆)的情况。
[3] 货物的净成本是指总成本减去促销费、营销费和售后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运输和包装费以及包括在总成本中的不可报销的利息费用。
[4] 美墨加协定(USMCA)对原产地 规则的修订及其影响分析(www.cnki.net)
[5] 美原产地规则:一个原则,三套标准 (mofcom.gov.cn)
[6] USMCA(原NAFTA)关于墨西哥原产地认证的规则(bai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