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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营商法律指南(二)

大律师网     2025-12-03

导读: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简称印尼,面积1913578.68平方公里,是全世界最大的群岛国家,疆域横跨亚洲及大洋洲。印尼人口2.81亿(2024年10月),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印尼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农业、工业、服务业均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印尼政府重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主要投资来源地为新加坡、中国(内陆)、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印尼自然资源丰富,有“热带宝岛”之称。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简称印尼,面积1913578.68平方公里,是全世界最大的群岛国家,疆域横跨亚洲及大洋洲。印尼人口2.81亿(202410月),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印尼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农业、工业、服务业均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印尼政府重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主要投资来源地为新加坡、中国(内陆)、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印尼自然资源丰富,有热带宝岛之称。盛产棕榈油、橡胶等农林产品,其中棕榈油产量居世界第一,天然橡胶产量居世界第二。富含石油、天然气以及煤、锡、铝矾土、镍、铜、金、银等矿产资源。本系列文章旨在介绍印度尼西亚营商的基本法律问题,为中国企业开拓印度尼西亚市场提供选择。

本文内容来源于印度尼西亚Nusantara律师事务所,经其授权翻译及传播。作者为Marshall S. Situmorang律师及其团队,联系电邮为marshall.situmorang@nusantaralegal.com。译者为通商律师事务所赵昱东律师及其团队,联系电邮为stevezhao@tongshang.com。请注意,原文最近更新时间为2025年,在此之后可能发生本文未能反映的法律法规变化。

一、一般税收

印度尼西亚的税收通常受以下法律法规的规范:

1. 1983年第6号《关于税收的一般规定和指导方针法》,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21年第7号《税收法规协调法》(7/2021 号法)(“KUP );

2. 1983年第7号关于所得税的法律,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通过《就业创造法》(所得税法);

3. 1983年第8号法律《关于服务和商品的增值税(“VAT”)以及奢侈品销售税》,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通过《就业创造法》(增值税法);

4. 1994年第12号《土地和建筑税法》,已被2022年第1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法》废止;

5. 2009年第28号关于地区税收和补偿法的法律;和

6. 经《创造就业法》修订的第7/2021号法律。

(一)税务机关

印度尼西亚的大部分税收由财政部(“MoF”)下属的税务总署(“DGT”)集中管理,但地区税收由各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和征收。

印尼税务总署负责制定印尼财政政策实施的技术指南和程序。在这方面,印尼税务总署设有多个部门来管理纳税人的义务(例如,监督纳税合规情况、征税、提供咨询以及开展税务检查)税务部门将为每位纳税人指派一名税务专员,为其提供服务。

(二)企业税务

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在印尼设立常设机构(PE)所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利润税、预扣税(即 PPh 21PPh 22PPh 23PPh 26以及最终预扣税(预扣税))、增值税(“VAT”)和奢侈品销售税(“LGST”),以及各种其他间接税,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税、地区税和印花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任何有意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外国公司都应向获得认可的印尼税务顾问咨询详细的税务建议。

(三)个人税收

适用于个人纳税人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预扣税、土地和建筑物税(Pajak, Bumi dan Bangunan或“PBB”)、土地和建筑物购置税(Bea Perolehan Hak atas Tanah dan Bangunan “BPHTB”)、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以及印花税。

(四)《就业创造法》下税收条款的修订

《就业创造法》对包括《所得税法》《税收法规协调法》和《增值税法》在内的多项税收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以下是《就业创造法》下税收改革的一些要点:

A. 所得税法

在一定期限内,如果将股息和常设机构的税后净利润再投资于印度尼西亚,则可免除所得税和预扣税;且

在境外居住超过183天的印度尼西亚公民可能会被视外国纳税人。作为印度尼西亚税务居民的外国个人仅就源自印度尼西亚的收入纳税(从全球收入征税改为仅就境内收入征税)。

B. 增值税法

《就业创造法》将寄售方式交付应税货物排除在应税货物交付的定义之外;

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已办理增值税登记,以应税货物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的实缴资本,不应视为应税交付。以及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生产阶段之前发生的与业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下期,并在年末申请退税。

C. 税收法规协调法

对于少缴税款的罚款,从每月固定2%的费率调整为与财政部预先确定的月利率挂钩的浮动费率。对于多缴税款的利息补偿也适用同样的规定。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错误或延迟的罚款从应缴增值税税额的2%降至1%。以及

税务催缴函的开具时效现为五年。

(五)印度尼西亚税收最新动态

截至20252月,印度尼西亚已通过发布2024年财政部第131号条例(“财政部第131/2024号条例”)落实了关于增值税普遍税率上调的新税收规定,这是根据2021年第7号法律的要求实施的。

本规定强制执行并落实仅适用于生活性服务业的12%增值税新税率,例如:

1. 非商业性飞机(非用于国家或商业目的);

2. (非用于国家或商业用途的)直升机;

3. 除直升机以外的其他类型飞机;

4. 3000毫升及以上排量的车辆,包括混合动力车辆;

5. 500毫升排量及以上的摩托车;

6. 高尔夫球车;

7. 包括房车在内的特种车辆;

8. 每套售价均在300亿印尼盾以上的豪华住宅,包括公寓、共管公寓或联排别墅;

9. 热气球

10. 枪械(火炮、左轮手枪、手枪),但用于国家目的的除外,不包括气步枪子弹;和

11. 豪华游艇、游览船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水上交通工具,但用于国家或商业用途的除外。

然而,对于非奢侈品应税商品,尽管根据第7/2021号法律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增值税税率仍维持在11%。这是因为财政部第131/2024号条例规定了新的计算方法,使得增值税税率得以保持在11%。作为参考,非奢侈品应税商品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必须基于销售价格的11/12

二、关于印度尼西亚《公司法》下企业合规的一般性指导

(一)公司治理

2007年第40号《公司法》(经《就业创造法》修订)(“《公司法》”)规定,外国投资公司(PMA)和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的公司(PMDN)须由三个机构进行管理,即股东、董事会(“BoD”)和监事会(“BoC”)。

1. 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至少应有两名股东(个人或实体)。通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大会(“GMS”)并投票;(二)获取股息以及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分配;(三)按其持股比例认购公司新发行的同等类别股份。

2. 董事会: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在公司账目结算后的六个月内向股东大会(“GMS”)提交年度报告。此外,董事会还须设立并维护一份特别股东名册 (Daftar Khusus Pemegang Saham),其中包含有关公司股份以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家属在其他公司所持股份的信息,以及获得这些股份的日期。

3. 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管理,并就公司管理的政策和成效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建议。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命: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任命,任期有限,可连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何任命、解职或变更都必须通知法律与人权部。

外国投资公司的外籍董事和委员们:外国投资公司的所有董事,除了一位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董事(以及其他人员)之外,均可以是外国人。同时,外国投资公司的监事会可以全部由外国人组成。

(二)禁止代持安排

2007年第25号关于投资的法律(经《就业创造法》修订)(投资法)明确禁止在外国投资公司(PMA)和本国投资公司(PMDN)中存在代持安排,即由一人或一公司为另一人持有股份。任何此类安排均依法无效。

(三)一般报告义务

A.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交的投资活动报告

根据2021年第5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规定的《基于风险许可监管的指导方针和程序》,所有企业主体均须提交投资活动报告(Laporan Kegiatan Penanaman Modal “LKPM”),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投资金额在5000万印尼盾或以下;(二)从事上游油气、银行、非银行金融服务或保险业务。

投资活动报告应在以下报告期间通过OSS系统提交给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

1. 每个外国建筑服务提供商代表处必须在次年110日之前提交一份年度投资活动报告;

2. 投资价值在5000万印尼盾以上至50亿印尼盾的公司,即外国公司代表处外国贸易代表处,必须每年提交两次报告,分别在710日和次年110日。以及

3. 投资价值超过5亿印尼盾的公司必须在每年的410日、710日、1010日和次年110日提交季度报告。

B. 公司向人力部长(“MoM”)提交的强制性人力报告

1981年第7号《公司强制就业报告法》要求所有公司向劳工部提交一份人力报告(Wajib Lapor Ketenagakerjaan Perusahaan “WLKP”)。该报告应每年提交一次,于当年12月进行。在OSS系统下,公司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视为接受公司的首次报告。

(四)企业社会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从事自然资源业务的公司须制定年度企业社会责任(“CSR”)计划。该计划的报告必须纳入公司的年度报告,并向股东披露。

(五)货币

根据2011年第7号《货币法》,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任何支付交易、其他货币债务的结算以及其他金融交易都必须使用印尼卢比。

然而,某些交易可免于该要求,包括:(一)用于执行国家预算的交易;(二)从海外(与国家有关的机构)收到或给予的赠款形式的交易;(三)国际贸易交易;(四)以外币计价的银行存款;(五)国际融资交易。

(六)语言

2009年第24号关于国旗、国语、国家象征和国歌的法律(“2009年第24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涉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机构、印度尼西亚私营实体或印度尼西亚个人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等文件,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

对于与外国方为交易对手的商业合同,协议可以采用双语(印尼语和外国方的语言或英语)拟定。

20231229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发布了其2023年第3号通函(最高法院3/2023号通函)。根据该最高法院3/2023号通函,只要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恶意,私人合同中未使用印尼语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此规定仅适用于外国当事人与印尼私人实体和/或个人之间的合同。

尽管有上述豁免,但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函件仅作为法院的指导方针,而第24/2009号法律所规定的双语的重要性依然存在。除强制使用印尼语作为管理语言的情况外,如在授予信托担保利益的契约中,缔约各方可约定在发生争议时以何种语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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