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出现的旧病复发是否属于“因工致残”?
在工伤保险领域,“因工致残”是指职工在从事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中,由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身体残疾或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况。对于工伤后出现的旧病复发,首先要判断其与工伤事件是否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即旧病复发是否由工伤事故直接引发或加重。若经医学鉴定证实,工伤事故明显加剧了原有疾病的病情,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作“因工致残”的一种表现形式。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同时,该条例并未明确排除工伤后旧病复发的情形,但要求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提到,受害人原有疾病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加重或者复发的,侵权人应当对加重或者复发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致残等级如何划分?
工伤致残等级的划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相关法规进行的。它是通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
根据规定,工伤致残等级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其中,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较轻的劳动能力降低。此外,对于未达到最低等级标准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有相应临床表现的,可认定为工伤。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详细列出了各类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应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包括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等多方面内容。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法》等也对工伤致残等级的认定和待遇支付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非工作时间内受伤但与工作有关能否认定为“因工致残”?
对于非工作时间受伤但与工作有关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因工致残”,主要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因工致残”的定义,它通常是指职工在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在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的前提下,由于事故或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残疾。
非工作时间虽然不在常规的工作时段内,但如果员工所受的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关系,比如加班后在单位内受伤、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因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意外等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被视同为工伤,从而有可能被认定为“因工致残”。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非工作时间受伤但与工作有关能否认定为“因工致残”,需要具体分析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上述法规中的认定条件。
工伤后旧病复发是否属于“因工致残”,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工伤与旧病复发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其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运用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细致分析和判定。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于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