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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能否拒绝警方监控?

监视居住扣押 2024-03-19    人已阅读
导读:被监视居住人原则上不能拒绝警方的合法监控行为,但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

被监视居住人能否拒绝警方监控?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宜适用逮捕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在其住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并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这意味着,被监视居住人在接受该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接受相应的合法监控。

这种监控并非无限制,必须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不得侵犯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人权。例如,警方不得在未经被监视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其私人生活领域或者侵犯其通信秘密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视居住期间权利如何保障?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确保被监视居住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权利:虽然被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得有体罚、虐待或者其他侵犯其人身尊严和权利的行为。被监视居住者仍然享有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和身体完整性等基本人权。

2. 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者,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诉控告。

3. 通讯权:尽管监视居住会限制与外界的联系,但根据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外,被监视居住者有权与其近亲属、律师通信。

4. 生活保障权:执行机关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必要的饮食、住宿和医疗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

如何申请对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住处或者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申请对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首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 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提出监视居住的申请。

2. 提出申请时,应附有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嫌疑人的情况以及为何认为适合采取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依据。

3.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权在于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4. 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决定监视居住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决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至七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及执行要求。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被监视居住人不能拒绝警方依法实施的必要的监控行为,但同时,警方应当严格依法行事,尊重并保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监视居住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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