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赔偿是什么意思?
“N1赔偿”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和代通知金的一种组合赔偿方式。
这里的“N”代表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1”则是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额外支付这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所以,“N1赔偿”一般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况。
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偿2n?
“2N赔偿”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其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来说,当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等合法解除条件;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求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终止劳动合同,却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时,劳动者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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