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和正常离职有啥区别?
1、程序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正常离职分为协商解除与预告解除两种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此类离职行为因履行了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而自离是劳动者未履行任何通知或交接义务,擅自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程序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后果:
正常离职因程序合法,劳动者通常无需承担额外责任,且用人单位需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等手续。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劳动者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相反,自离因违反程序要求,可能面临双重法律后果:
其一,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劳动者赔偿实际损失(如招聘成本、培训费用、业务延误损失等);
其二,自离可能被记录在个人职业信用档案中,影响未来求职及职业发展。
自离了能到到工资吗?
1、工资支付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劳动关系,包括自离情形。
即使劳动者未履行离职程序,只要其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工资。
2、损失赔偿的扣除限制:
若自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其二,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损失超过工资扣除限额,用人单位需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另行主张权利,不得以“暂扣全部工资”等方式变相剥夺劳动者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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