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哪个可以退?
依据《民法典》第586条、587条及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三)》第15-18条规定,定金是具有典型担保功能的债权担保方式,其设立需满足"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重要件。
定金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担保属性,通过"定金罚则"对合同双方形成履约约束;
二是惩罚机制,给付方违约则丧失定金,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三是限额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视为预付款。
相较而言,订金在《民法典》中被定义为预付款性质,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主要功能是预先支付而非担保。
2026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款项性质的认定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综合考量合同条款表述、交易惯例、双方真实意思及行业特性等多重因素。
电子签约场景下,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及2026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条款,经可靠电子签名确认的定金约定具有与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定金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否认定金性质的一方则应提供反驳证据。
订金可以无条件退还吗?
订金的退还并非无条件适用,需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民法典》第567条及2026年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形下,订金应抵作价款;当合同因收款方原因未能履行时,付款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订金应予退还;因付款方单方原因解除合同的,收款方可扣除实际损失后退还余额。
2026年新规特别强调,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4条,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消费者可主张双倍返还订金。
定金则严格适用"违约即处罚"原则,《民法典》第587条规定仅在两情形下可免除定金责任: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是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
2026年司法解释新增"重大情势变更"例外条款,当客观情况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法院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定金责任。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仅适用于订金,定金不适用该条款。实务中建议交易双方:
一是在合同中明确款项性质及退还条件;
二是对大宗交易宜采用书面补充协议;
三是注意保存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
四是了解行业特殊规定,如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规则。
2026年施行的《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连续交易关系中可设立"循环定金账户",其处理规则与传统定金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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