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武汉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7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委、办、局(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劳动人事部门,市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中央在汉企业: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精神,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既然最低工资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行政手段,一味的保护也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水平进行支付。具体情况可以查看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及最低工资相关规定。以北京为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休假的,此时用人单位虽也需支付一定薪酬,但可以只支付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员工休病假比较常见,病假期间不是不发工资。
2、若发生员工已被招募,但短时间内一时无法为其安排岗位者,此时应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线的70%。这种主要是员工待岗的情况,工资结构中岗位工资(固定部分)为什么要设置成最低工资的情况,主要是节省企业成本。
3、劳动者休“事假”的,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有权且合法,可以不支付对应时间段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