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理解?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招摇撞骗罪中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含义:首先,“非法”是指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不是通过正常交易、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其次,“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性,即在实施欺骗行为之初,就存有以此骗取财物的直接故意。在认定招摇撞骗罪时,不仅要看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招摇撞骗的情节,更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目的,两者缺一不可。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的定性,一般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有欺骗的成分,但两者在犯罪主体、侵害的法益以及行为特征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 犯罪主体: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主体通常具有特殊身份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进行欺骗。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则无此限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要实施了诈骗行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
2. 侵害法益:招摇撞骗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正常管理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诈骗罪主要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造成侵害。
3. 行为特征:招摇撞骗罪的行为特点是行为人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来进行欺骗,并借此获取非法利益。而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引用法条】
1. 对于招摇撞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对于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案件中,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以及其行为是否主要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管理秩序,还是直接针对公私财物所有权。
在招摇撞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区分招摇撞骗行为和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关键因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法律论证,以确保公正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