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当日,南通市气象台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信号,小区里的路灯因底部断裂后倾塌,砸坏了业主停在路灯下的汽车。
车主江某认为汽车被小区内的路灯砸坏,系因物业公司未对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当日大风属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对因突发性极端天气导致的路灯倾塌无主观过错。
经多方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仍未达成一致,江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路灯系某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路灯的管理人,就路灯断裂造成的损害后果,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自行证明无过错,否则应担责。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江某的损失具有过错,应当赔偿江某汽车的合理维修费用1650元。
大风天气小区路灯砸车的责任认定以“过错推定”为核心,物业公司通常为首要责任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路灯作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负有日常维护、检修与风险防范义务,需对路灯的牢固性、锈蚀程度等进行定期排查。
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如未及时修缮损坏部件、未在气象预警发布后采取加固或警示措施,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过错推定的适用规则,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除非其能举证免责。
另外,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不可抗力与车主过错可影响责任承担。
关于不可抗力,法律要求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若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预警,意味着风险具备可预见性,物业公司不得以“天灾”为由免责。
关于车主责任,需判断停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车辆停放在规划停车位或小区普遍认可的合理区域,通常不认定车主存在过错;若车主明知路灯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仍刻意停靠,可能因自身过错减轻管理人责任。
最后,若路灯砸车系因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缺陷导致,物业公司赔偿后可向建设单位等其他责任人追偿,实现责任的最终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