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存在下列“再审事由”类型之一的情况,法院才会准许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
可以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
(1)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即案件的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
(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但是受让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除外;
(3)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4)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