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八项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标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食品安全标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解决2009年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多套标准同时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食品安全法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2009年食品安全法通过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先后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现行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拟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框架。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基本完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工作,并公布了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四类,涉及上万项安全指标和参数,基本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加工各个主要环节及食品安全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