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赔偿项目核定结果的异议应在何时提出?
在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核定,并据此确定赔偿项目与数额。若当事人对这一核定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向作出核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工伤赔偿核定中未包含的部分如何通过申诉追加?
在工伤赔偿核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应得赔偿项目未被包含的情况,如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权通过申诉途径追加赔偿。
首先,需确认未包含的赔偿项目确实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同时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这些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合理合法性。
其次,如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重新核定并追加赔偿。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同样,《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3.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若工伤赔偿核定中存在遗漏或不足的部分,劳动者应当充分利用上述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加索赔。
作为劳动者,在对工伤赔偿项目核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务必在接到核定决定后的60日内,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异议程序的有效执行和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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