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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理解“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大律师网 2024-03-09    人已阅读
导读:"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是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正当性。这一原则体现了公正、公平和依法行政的精神,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这一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不需要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资源,更便于收集和保存证据,同时也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也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举证内容及未能充分举证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本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到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权力和较多的信息资源,而相对人(原告)往往难以获取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适用条件如下:

1.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取证并确保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未能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推定该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未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对拒绝公开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3. 对于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了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我们理解并强调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重要性。这不仅有助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得以有效进行,而且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影响。同时,也提醒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切实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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