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即对于行为人在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可预见性,确保公民能够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另一方面,当新法的规定较旧法更有利于行为人时,为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可以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新法。这是因为,从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出发,应当尽可能地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溯及力在追诉时效上的具体应用是怎样的?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追诉时效则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的具体应用中,刑法溯及力主要体现在:对于在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新刑法生效后,如果该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那么应当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决定是适用旧刑法还是新刑法来计算追诉时效。
1. 如果新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长于旧刑法,且按照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已过,但按照新刑法的规定还未过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 若新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短于旧刑法,即使按照旧刑法该犯罪行为仍在追诉期内,也应适用新刑法,即视为追诉时效已过,不予追诉。
3. 若新、旧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相同,则直接按照新刑法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各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刑法溯及力在追诉时效上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法定依据。
理解和把握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需要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公正性,既要严格遵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又要灵活运用该原则,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与时俱进的法治理念。同时,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恰当地运用这一原则进行辩护,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