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刑法239条中的“情节较轻”标准?
刑法第239条规定了绑架罪及其刑罚,其中提到“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界定“情节较轻”,首先,需考察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性,如是否有预谋、是否初犯、是否主动投案自首等;其次,考察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虐待被绑架人,是否造成被绑架人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再次,考察犯罪的目的动机,如是否出于非法占有财物之外的其他动机,是否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这些因素均可能影响对“情节较轻”的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较轻”也有所涉及,指导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体运用。

在索取财物和勒索的目的下,如何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行为上都涉及到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但在主观目的和索取财物上有明显的区别。
1. 绑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以勒索财物等为目的”,即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的目的直接指向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权益,且这种目的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已经存在。
2. 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并无明确的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非法拘禁可能出于各种动机,如报复、逼债、解决纠纷等,但只要没有以勒索财物为直接目的,则不构成绑架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是否涉及财物勒索,若行为人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同时,有明确的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则构成绑架罪;否则,即使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也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9条中的“非法拘禁”如何界定?
刑法第239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体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行为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2.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体方面:非法拘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4.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捆绑、关押、看管等手段,使被害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
5. 非法性:拘禁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即未经过法定程序或超出了法定权限和期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明确了非法拘禁在触犯刑法的同时,必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239条中“情节较轻”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既要保障刑法的公正实施,也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判,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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