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44条中何为“严重健康危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研究,“严重健康危害”在刑法第144条的语境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威胁程度高,即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达到足以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的程度;二是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实际健康损害后果严重,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人罹患严重疾病等。此外,这一概念还涵盖了对公众健康的长期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慢性中毒、基因突变、致癌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使人员出现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健康损害的情形。
刑法144条所指的“严重危害”是否包含精神健康?
刑法第144条主要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严重危害”通常理解为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从广义的人身健康角度来看,精神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某种行为导致他人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而产生严重的精神疾病或障碍,也应当视为对人身健康的“严重危害”。
虽然该条款并未明确提及“精神健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生理和精神在内的全面健康损害,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的“人身损害”应当理解包含精神健康损害。
刑法144条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需考虑哪些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中,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其中涉及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表述,这是对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的重要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 危害结果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结果,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学上可证实的、与摄入有毒、有害食品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身体健康损害。
2. 危害程度的严重性:该危害结果需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虽然未达重伤程度,但引发了严重的身体疾病,或导致人体生理机能长期、严重受损等。
3. 因果关系的明确性:行为人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与造成的健康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是由于直接食用了行为人提供的有毒、有害食品所导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重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严重健康危害”在刑法第144条中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不仅包括已经造成的实际健康损害结果,也包括潜在的严重健康风险。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坚决打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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