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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吸收犯中主罪与从罪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24-04-01    人已阅读
导读:在刑法理论中,“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其中一罪(主罪)的性质和情节已经完全包含了其他罪名(从罪),因此其他罪名被主罪所吸收,只以主罪论处。主罪与从罪的认定是判断吸收犯的关键。

吸收犯中主罪与从罪如何认定?

在认定吸收犯时,首先要看是否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多个法益,其次要判断各罪之间的关系。如果一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包容了另一罪,即一罪的实施必然伴随着另一罪的发生,那么后者通常被视为从罪,前者为主罪。例如,盗窃枪支罪可以吸收盗窃罪,因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已经包含了普通财物的盗窃,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吸收犯”的概念,但在一些具体条款中体现了这一理论。例如,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体现了吸收犯的原理,即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吸收了抢夺罪,只按抢劫罪处理。

在刑法中,对于吸收犯的主要处罚原则有哪些?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包含了另一个犯罪行为,后者被前者所吸收,只对较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不单独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这种理论主要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和过度惩罚。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杀人灭口,杀人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吸收盗窃行为,仅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处理吸收犯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重罪吸收轻罪: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或多个罪名,但其中一个罪名的法定刑更重,那么应以重罪进行处罚,轻罪被吸收。

2.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其预备行为就会被实行行为吸收,只对实行行为定罪处罚。

3. 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如果犯罪行为产生了预期的结果,其手段行为可能会被结果行为吸收,只对结果行为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吸收犯”的概念,但其第22条至第24条关于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规定,以及对各罪名的法定刑设置,实际上为处理吸收犯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当犯罪行为处于未遂状态时,即使有预备行为,也只会按照未遂罪来定罪处罚,体现了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

此外,刑法中的具体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的法律规定,也间接体现了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例如,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根据《刑法》第263条,可以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罚,而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这就体现了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吸收犯中主罪与被吸收罪的关系如何认定?

吸收犯是指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同时或相继实施了另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但后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前者,以至于被前者所吸收,仅以前者论处的情况。在认定吸收犯中主罪与被吸收罪的关系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 主罪与被吸收罪必须存在关联性,通常表现为同一犯罪目的或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2. 被吸收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小于主罪,否则无法构成吸收关系。

3. 在处罚上,通常只按照主罪进行处罚,被吸收罪不再单独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吸收犯"这一术语,但相关原则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某些条款中找到,例如:

1.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已经包含在另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属于包容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2.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合并处理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多个犯罪行为可以被视为一个犯罪行为,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包含了另一个犯罪行为,那么可以按照更严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这就是吸收犯的法律基础。

认定吸收犯需要结合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通过分析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来确定主罪与从罪。在实际操作中,这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刑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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