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节严重性(依据刑法第33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里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可以是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手段的恶劣性、是否导致企业破产或严重影响其经营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若被指控违反337条,如何进行辩护?
- 证据审查:首先,我们需要对指控的证据进行深入审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包括对涉案产品、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使用方式等进行全面分析。
- 非侵权抗辩:如果可能,我们可以主张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或者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
- 专利无效性:如果指控基于专利侵权,我们可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尝试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时并不新颖或缺乏创造性。
- 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我们可能会引用FRAND原则,认为原告未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其专利。
- 管辖权问题:如果产品并非直接进口到美国,或者侵权行为并非在美国境内发生,我们可能可以质疑ITC的管辖权。
2.
法律依据:
- 《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这是337条款的直接法律依据,规定了禁止进口到美国的某些特定行为,包括侵犯美国有效知识产权的商品。
- 美国专利法:如果涉及专利侵权,我们需要参考美国专利法(Title 35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尤其是关于专利无效性的相关条款。
- 美国版权法、商标法等:如果指控涉及版权或商标侵权,相应的美国联邦法规也需要被考虑。
以上仅为一般性策略,具体辩护策略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制定。律师可能会与美国的律师合作,共同处理此类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节严重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专业意见和辩护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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