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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临时措施申请在商事仲裁程序的哪个阶段提出?

大律师网 2024-04-20    人已阅读
导读:临时措施申请是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允许当事人在特定阶段请求仲裁庭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或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临时措施申请在商事仲裁程序的哪个阶段提出?

临时措施申请通常在以下两个阶段提出:

1. 仲裁程序启动前或仲裁庭组成前: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在正式提交仲裁申请或仲裁庭尚未组成之前就寻求临时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当事人可以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或之后立即申请临时措施。此时,临时措施申请一般由仲裁机构或其指定的紧急仲裁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 仲裁程序进行中:一旦仲裁庭组成,所有后续的临时措施申请应当直接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以及具体措施的内容。这一阶段的临时措施申请可能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各种形式,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未来裁决的有效执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8号)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章“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章“临时措施”。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与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关系如何界定?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与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争议是否应由仲裁解决,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二是仲裁庭是否有权处理特定的争议,即仲裁庭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的规定,法院通常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而仲裁庭则在仲裁过程中决定其自身的管辖权。

一旦仲裁庭做出裁决,根据《仲裁法》,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理由(如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等),法院一般不会对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这意味着,仲裁庭的管辖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优先于法院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有异议,他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此时,法院将对仲裁庭的管辖权进行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替代仲裁庭决定案件,而是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 《纽约公约》:

- 第三、四条:规定了各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仅能基于特定的理由拒绝执行,其中包括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法院与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关系是相互补充和制约的,法院主要负责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仲裁庭则在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商事仲裁中,涉及商业秘密时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商事仲裁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存在商业秘密的一方承担。这是因为根据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声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他们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内容、价值以及被侵犯的事实。这可能包括保密协议、内部保密制度、研发记录、损失计算等。

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仲裁庭也会考虑到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不当披露的问题举证方需要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尽可能清晰、完整地呈现相关证据,可能需要采取保密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密处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这就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3号)中,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提供足以使他人能够理解并识别出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这进一步细化了主张商业秘密一方的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做了规定,但并未直接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但在实践中,仍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处理和保密义务做出了规定,强调在举证过程中要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涉及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反不正当竞争和保密法的规定。

临时措施申请在商事仲裁程序中既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仲裁庭组成前提出,亦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提出。无论在哪一阶段,申请人均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仲裁规则,提供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支持其临时措施请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审查临时措施申请时,将兼顾各方利益,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与高效进行,以及最终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在面临可能影响其权益或仲裁进程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合规地提出临时措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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