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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涉及哪些主体和责任?

大律师网 2024-04-23    人已阅读
导读: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行为。此罪涉及的主体广泛,包括直接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起协助、教唆、共谋等作用的相关人员。这些主体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

虚开发票罪涉及哪些主体和责任?

1. 直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开具方:即主动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如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他们明知无实际交易背景而开具虚假发票,或虚构交易内容、金额开具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的直接主体。

(2)受票方: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接受并用于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构成共同犯罪的,亦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3)中间人:包括介绍虚开发票的中介人、居间人等,他们明知他人意图虚开发票,仍为其牵线搭桥,提供帮助,也构成虚开发票罪。

2. 间接主体:对于明知虚开发票行为而提供便利、协助,或者对虚开发票行为予以纵容、包庇的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虽未直接参与虚开发票,但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类型: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对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虚开发票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虚开发票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因虚开发票导致其他第三方利益受损,如合同相对方、股东等,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如何界定虚开发票行为的主观故意?

虚开发票行为是指开具、取得或者使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主观故意是认定此类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主观故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明知和目的明确。

1. 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在开具、取得或使用的是虚假发票。这种明知可以表现为直接的知晓,也可以是应当知道但故意忽视或逃避的事实。例如,如果发票的来源明显异常,或者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与实际交易严重不符,那么行为人被推定为明知。

2. 目的明确:行为人开具、取得或使用虚假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如逃避税收、骗取退税、增加成本等。这种目的通常需要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言辞、交易模式等证据来证明。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其中涉及到主观故意的部分,指的是“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9号)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发票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对行为人明知情况的判断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认定虚开发票行为的主观故意,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交易背景、动机等因素,通过事实证据来判断其是否明知并故意实施了这一违法行为。

虚开发票罪与会计过失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虚开发票罪和会计过失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它们在法律定义、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上都有明确的区分。

1. 虚开发票罪:这是指故意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为自己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税收的侵犯,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

2. 会计过失:则主要涉及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工作中,由于疏忽或者失误,导致会计信息错误,但并没有故意违法的意图。会计过失可能涉及违反会计法规,但通常不会被视为刑事犯罪,而是在行政或民事责任范围内处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罪,指出“虚开本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列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过失有相关规定,如第四十条规定:“会计人员因有过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发票罪的界定关键在于是否有欺诈和逃避税收的故意,而会计过失则更侧重于行为人的疏忽或错误,而非故意违法。

虚开发票罪涉及的主体多元,包括直接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协助、教唆、共谋等间接主体。这些主体不仅需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以及对国家、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法规,杜绝虚开发票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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