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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7条涵盖哪些具体计算机犯罪行为?

大律师网 2024-04-26    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287条所涵盖的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详细解读,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入分析,阐述了该条款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犯罪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罚,以期为理解与适用该法律规定提供清晰指引。

刑法第287条涵盖哪些具体计算机犯罪行为?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之一)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为之;(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入行为,即未经许可或授权,通过技术手段进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3)侵犯对象包括国家重要领域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4)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如侵入次数多、影响范围广、造成损失大等。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罪(第286条)

《刑法》第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行为,如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或对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3)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丧失或数据被破坏,且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7条主要涉及何种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主要涉及的犯罪行为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具体涵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一条款是针对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犯罪手段与方式日益信息化、网络化而设立的特别规定,旨在对以计算机为工具或媒介的新型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该条款包含以下几方面犯罪行为: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3.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侵犯商业秘密敲诈勒索、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传统犯罪行为,或者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淫秽表演等涉及信息网络的特定犯罪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如下: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87条主要涉及的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包括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传统犯罪或特定网络犯罪,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打击信息化、网络化的新型犯罪活动。

利用计算机诈骗是否属于刑法287条范畴?

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行为,确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行为性质: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通过计算机或网络技术手段,如伪造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植入木马病毒、利用社交软件欺诈等方式,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其行为实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2. 计算机工具的使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处明确了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在实施特定类型犯罪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当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要工具或手段时,其行为便符合该条款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描述。

3. 犯罪形态:诈骗罪属于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也是结果犯,需要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且达到一定数额。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诈骗行为,同样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通过计算机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实际造成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287条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规定,此类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第287条的调整范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认定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为人若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只要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依据《刑法》第266条及第28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87条及其关联条款明确列举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等具体计算机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对公民个人隐私和财产权造成侵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障网络安全,推动信息化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专业律师,应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为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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