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渔期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渔业资源再生能力,其法律约束力覆盖所有生产性捕捞行为,但对休闲垂钓的容忍度因地区政策而异。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渔期内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工具,或采用拖网、围网等大规模捕捞方式,但未直接禁止单人单杆单钩的娱乐性垂钓。
目前,浙江、江苏、四川等地已出台细则,明确允许在禁渔区进行“一人一竿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垂钓工具仅限传统钓具,禁止使用可视锚鱼器、探鱼仪等电子辅助设备;其二,不得使用活饵、有毒有害钓饵或锚钩等禁用渔具;其三,渔获物禁止交易,仅可自用或放生。若垂钓者超出上述范围,例如采用“一人多杆”“一线多钩”或使用地笼、网具等生产性捕捞工具,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违反休渔期规定实施非法捕捞的,将面临多层次行政处罚。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可采取三项措施:其一,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对渔获物价值低于五千元的,可单独适用没收渔具;其二,处以罚款,罚款基数根据渔获物价值或违法工具价值确定,最低为渔获物价值的五倍,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其三,对情节严重者,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或暂扣渔业船舶证书。若行为人使用禁用渔具(如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或捕捞幼鱼比例超标,罚款标准将提升至三万元以上,并可能附加没收渔船的处罚。此外,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人,将面临一万元以下罚款及非法所得的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