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并非法律术语,而是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俗称,特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终结执行是否导致被执行人脱离“老赖”身份,需分情况讨论:
1、履行完毕或法定免责情形:若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义务,或法院裁定其无履行能力且无规避执行行为,终结执行后应删除失信信息,不再视为“老赖”。
2、未履行义务或规避执行情形:若终结执行仅因客观障碍(如无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仍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或存在隐匿财产、虚假报告等行为,其失信身份不会因程序终结而消除。
查封措施的存续与执行程序类型密切相关,需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具体分析:
1、执行终结后的查封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终结意味着执行程序完全结束,原查封措施应依法解除。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的查封:
终本程序是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终止,但查封措施可能延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终本期间查封目的若为保障后续执行(如防止财产转移),通常不会解除。
3、法定解除情形:若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或查封目的已实现(如债务通过其他方式清偿),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解除查封。
限高措施的期限并非固定,而是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核心动态调整:
1、一般情形:持续至义务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限高措施自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直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特殊情形:期限延长或提前解除:
延长情形:若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等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延长限高期限。
提前解除情形: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或履行部分义务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法院可解除限高。
3、与失信名单的关联: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限高措施通常同步适用。
失信名单期限一般为二年,但存在暴力抗拒执行等情形的,可延长一至三年。在此期间,限高措施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