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谣言的界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谣言是指“散布虚假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其核心要件包括: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信息虚假仍故意传播,或应知虚假而放任传播;
客观危害:信息内容足以引发公众误解、恐慌,或导致公共秩序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网络谣言需满足“虚构事实”与“恶意传播”双重条件。
二、法律责任体系
民事责任:若谣言侵犯公民名誉权或法人商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在网络传播,或明知虚假仍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谣言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或民族宗教冲突,则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设定了具体标准:
同一谣言被点击、浏览超五千次,或被转发超五百次;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行政处罚,又实施诽谤行为。
法律对谣言的严惩,旨在维护社会诚信体系与公共安全。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自媒体从业者,均需谨记:网络非法外之地,每一则信息的发布都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