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钉子户的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其赔偿规则如下:
1、合法征收下的补偿义务:
拆迁方已取得合法征收手续(如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且补偿标准符合市场评估价,钉子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搬迁义务,拆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时,钉子户仍有权获得补偿,补偿金额以补偿决定或司法评估为准。
2、违法强拆下的赔偿权利:
拆迁方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公告、未送达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强行拆除,或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钉子户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以“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为由主张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损失、室内物品损失、搬迁费用等直接损失,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补偿标准。
强拆钉子户可能引发多重法律责任,具体取决于行为性质与后果:
1、民事责任:
强拆行为导致钉子户财产损失(如房屋损毁、室内物品灭失),拆迁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赔偿金额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行政责任:
拆迁方为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组织,其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如未催告、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未制作现场笔录、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情形,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刑事责任:若强拆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强拆钉子户是否违法,需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综合判断:
1、程序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拆迁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需满足以下条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拆迁方已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拆迁方已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补偿金额证明、产权调换房屋证明等材料。
拆迁方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强拆,构成程序违法。
2、实体合法性:
即使程序合法,强拆行为亦需符合实体正义。
补偿标准需公平合理,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目的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建等)。
拆迁方以商业开发为目的,却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或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强拆行为可能因实体违法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