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不付款的合法性需分情况讨论。
在法律层面,开具发票和支付货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货款。
开具发票虽是卖方的附随义务,但并非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在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卖方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不能仅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因为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未履行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此时开具发票就成为了卖方的先履行义务,在卖方未履行该义务时,买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不开发票是否有权拒绝付款,关键在于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
从合同约定角度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具发票,再支付货款”,那么开具发票就成为了卖方的合同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顺序在付款义务之前。
在这种情况下,若卖方未按照约定开具发票,买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拒绝支付货款。
若供应商未开具发票,企业拒绝付款就具有合法依据。
从交易习惯角度分析,若双方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且这种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交易习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卖方未按照交易习惯开具发票时,买方也有权拒绝付款。
但如果合同未作约定,且不存在明确的交易习惯,卖方未开具发票,买方一般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开发票投诉到税务局,商家可能面临一系列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开而未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如长期不开、金额较大等,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还会影响商家的纳税信用评级,可能被列入税务重点监管对象。
商家涉嫌偷税漏税,即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