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的认定标准以国家层面的原则性规定为基础,结合地方具体名录和特性标准形成完整体系。
从国家法律层面,目前尚无统一的烈性犬品种名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明确要求养犬人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危害他人权益,为烈性犬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烈性犬认定主要依据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养犬管理条例及配套的烈性犬名录,各地会根据当地养犬实际情况明确烈性犬的具体品种。
同时,除品种名录外,部分地区还会结合犬只的体型、性情等特性进行综合判定,通常包括以下考量因素:
(一)犬只的攻击性,如是否有主动攻击人类或其他动物的记录。
(二)犬只的体型特征,如肩高、体重是否超过一定标准。
(三)犬只的品种渊源,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护卫犬、斗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品类。
此外,部分地区规定对未列入名录但经专业机构评估为具有烈性犬特性的犬只,也可认定为烈性犬。养犬人需主动了解当地养犬管理规定,确认所养犬只是否属于烈性犬,避免因违规饲养承担法律责任。
烈性犬伤人赔偿责任划分及赔偿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情形区分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意味着饲养烈性犬伤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也不能减轻饲养人的责任,仅在受害人故意挑衅等情形下可减轻责任。
烈性犬伤人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烈性犬属于禁止饲养的品种,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都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狗把孩子咬了狗主人不承认时,受害人应通过收集证据、寻求行政协助、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核心在于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需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包括:
(一)现场证据,如拍摄事发现场照片、视频,留存现场遗留的狗毛、血迹等。
(二)证人证言,寻找现场目击者,记录其联系方式和证言内容,必要时可请证人出具书面证言。
(三)医疗证据,及时带孩子到医院就诊,保留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明受伤事实及治疗费用。
(四)犬只信息证据,通过小区监控、物业登记、邻居证言等确认咬伤人的犬只及饲养人信息。
随后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养犬管理部门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勘查现场等方式固定证据,确认犬只伤人事实,会责令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违规养犬行为予以处罚。
狗主人仍拒不承认且拒绝赔偿,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收集的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判令狗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涉及烈性犬伤人且狗主人涉嫌违法饲养,还可向相关部门举报,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