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房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院需按以下顺序处理:
1、变卖程序启动:
法院应在二次流拍后60日内启动变卖程序,变卖价可参照二次拍卖保留价适当下调,但降幅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变卖期为60日,期间内有人出价达变卖价即可成交。
2、以物抵债申请:
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法院可将房产按二次流拍价作价抵偿债务。
抵债时需区分两种情形:
超额抵债:若房产价值高于债权额,债权人需补交差价。
不足抵债:若房产价值低于债权额,被执行人仍需清偿剩余债务。
3、退还被执行人:
变卖未成交且债权人拒绝抵债,法院应在60日内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
但退还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司法拍卖成交后原则上不得撤回,但存在以下法定例外情形:
1、程序违法情形:若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未依法公告、违法限制竞买人参与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拍卖。
2、权属争议情形: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撤回拍卖。
3、被执行人履债情形:若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履行全部债务,法院应撤回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撤回拍卖需经法院审查批准,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撤回后,法院应退还竞买人保证金,但因竞买人过错导致撤回的除外。
正在拍卖的房产可因特定事由被撤销,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重大程序瑕疵:包括未依法公告、未展示标的物、限制竞买人资格等。
2、权属争议实质性影响:若案外人异议可能导致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法院应暂停拍卖并审查争议。
3、执行依据撤销或履行:若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法院应撤回拍卖委托。
撤销拍卖需经法院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撤销后,竞买人已支付的价款应全额退还,因拍卖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