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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的区别

大律师网 2025-12-02    人已阅读
导读: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难点,二者虽同属职务犯罪范畴,但在法律概念、主观构成、客观行为及罪名体系上存在本质差异。本文将从法律定位、主观过错、行为形态及罪名分类等维度,解析二者的核心区别。

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的区别

  一、法律概念: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渎职罪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类罪名,涵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其包含37个具体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具体罪名,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本质差异

  渎职罪中的多数罪名(如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行为违法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例如,海关工作人员故意放纵走私,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玩忽职守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失职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安监人员未检查矿山安全设施,导致矿难发生。

  三、客观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类犯罪以作为为主,即行为人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例如,市长违规批准占用耕地建高尔夫球场。

  玩忽职守罪以不作为为主,即行为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例如,环保局长未对污染企业采取停产措施,导致河流污染扩大。

  注:玩忽职守罪也可能包含作为形式,如错误出具证明文件,但核心仍是未正确履职。

  四、罪名体系:一般与特殊的竞合关系

  渎职罪体系中,玩忽职守罪与特定领域失职罪(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存在法条竞合。若行为同时符合一般玩忽职守罪与特定罪名构成要件,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例如,卫健委工作人员未履行疫情报告职责,若符合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以此罪名定罪。

  渎职罪的其他类型还包括徇私舞弊类犯罪(如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类犯罪(如私放在押人员罪),这些罪名与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

  五、法律后果:量刑幅度的差异

  玩忽职守罪:

  基础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徇私舞弊,则基础刑升格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中的其他罪名:

  量刑幅度因罪名而异,通常与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挂钩。如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但徇私枉法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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