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与第四十一条,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满足两大条件:
(一)协商程序: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强制安排无效;
(二)时长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若公司未经协商直接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既违反协商程序,也突破每月36小时的累计上限,属于违法行为。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按日工资的150%计算超出8小时部分),若公司拒绝支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司要求加班时,劳动者并非完全无权拒绝,法律对加班的前提与限制有明确规范。《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符合时间限制,即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若企业未履行协商程序或超出时间限制,劳动者有权拒绝。但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时,加班不受上述限制,如发生自然灾害需紧急处理、生产设备故障需及时抢修等,此时劳动者需配合企业安排。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平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支付200%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报酬。
公司要求转岗,劳动者拒绝后是否有赔偿金,关键在于转岗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岗位调整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若企业单方调岗不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拒绝后,企业因此解除合同或导致合同终止的,需支付赔偿金。
法定允许单方调岗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但调岗需具备合理性,不得降低劳动条件、带有惩罚性,且需与劳动者能力相匹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若企业以劳动者拒绝不合理调岗为由终止合同,或因调岗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