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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谁是房东?

大律师网 2025-12-08    人已阅读
导读: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界定及合同解除规则,是租赁关系中平衡双方权益的法律基石。房东作为出租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受严格限制,需以法定情形为前提,并遵循催告、通知等程序要求。承租人则需履行按约使用、支付租金等义务,避免触发解除条款。

出租人和承租人谁是房东?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出租人指将租赁物交付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一方,其法律身份与“房东”完全对应。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时,即以出租人身份签订合同,享有收取租金、监督租赁物使用等权利。

  承租人则是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的一方,如租客。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权利义务的分配: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需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需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租赁物。若租赁物为房屋,出租人即为房东,承租人为租客,这一身份关系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明确。

出租人和承租人谁是房东?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出租人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法定情形,且解除程序需符合法律要求:

  1、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例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如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导致房屋安全性或功能性受损,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2、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明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自知道或应知转租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解除合同。此条款旨在保护出租人对租赁关系的控制权,防止因转租引发的管理风险。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此处“合理期限”通常为15日至30日,具体由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4、不定期租赁的随时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租赁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此条款赋予双方灵活终止合同的权利,但需兼顾对方利益。

  5、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若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毁损,且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例如,房屋因地震成为危房,无法继续居住,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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