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均存在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协商解除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若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此方式需注意两点:
(一)协商内容需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因举证困难导致争议;
(二)协商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解除协议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撤销。
法定解除则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判断标准,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客观事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即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如买方逾期付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卖方可解除合同;
(四)根本违约,即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如交付的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介合同因涉及三方关系,其解除规则更具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解除中介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若合同明确约定“中介未在30日内促成交易,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则条件成就时委托人可直接解除。此约定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中介存在根本违约。若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如房屋产权纠纷、租赁合同限制等)或提供虚假信息(如虚构房源、伪造产权证明),导致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并依据第九百六十二条要求中介赔偿损失,同时无需支付违约金。
(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若因政策调整(如限购政策升级)、市场剧变(如房价暴跌)等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目的,委托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金责任。
(四)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若委托人与中介就解除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则无需支付违约金。此方式需注意保留协商过程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