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与结婚在法律性质、效力范围及权利义务层面存在本质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三重维度:
1. 法律性质不同
订婚属于婚约行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具有民事契约属性但非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要件,而婚约因缺乏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不被认定为法律行为。
结婚则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自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婚姻关系,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面调整。
2. 效力范围迥异
订婚仅产生道德约束力,不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可随时解除婚约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因解除婚约导致财产纠纷,需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结婚则形成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产生配偶权、继承权等14项法定权利,同时承担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等6类法定义务。
3. 程序要求悬殊
订婚无强制程序要求,双方可通过交换信物、签署婚书或举办仪式等方式确立,但这些行为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登记程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需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发给结婚证。
未登记的"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按《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处理财产分割。
订婚不享有法定婚假,该结论基于三重法律逻辑:
1. 婚假法定条件限制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及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的适用前提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该条件包含两层含义:
(1) 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 需完成结婚登记程序。
订婚因未建立婚姻关系,不符合婚假申请的实质要件。2025年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劳动用工指引》明确指出,婚假仅限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订婚不在此列。
2. 权利义务对应原则
婚假本质是用人单位为保障职工行使结婚权利而提供的带薪休假,其制度设计以婚姻关系的法律确认为基础。
订婚阶段双方未产生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亦不享有继承权等婚姻权益,若允许请婚假将破坏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3.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
部分省份在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婚假作出细化规定,但均未突破"登记结婚"的底线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能存在特殊规定,但需以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为前提,且不得与上位法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