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及司法解释,假释适用需同时满足刑期、实质改造和再犯罪风险评估三大条件。
刑期条件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罪犯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突破刑期限制。
实质改造条件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参加劳动改造等。
再犯罪风险评估则需综合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及假释后生活来源等因素,判断其“不致再危害社会”。
程序上,假释需由执行机关(如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的假释可依法适度放宽,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
为防范社会风险,法律对假释适用设置了严格限制。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两类禁止情形:累犯与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累犯因主观恶性深、再犯可能性高,被排除在假释范围之外;特定暴力性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此类犯罪因社会危害性大,法律通过提高刑期门槛(十年以上)和禁止假释双重机制强化惩戒。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禁止情形:
其一,因上述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若同时被限制减刑,其实际执行刑期可能超过二十五年,此类罪犯在限制减刑期间不得假释;
其二,服刑期间严重违反监规且教育不改的罪犯,即使刑期符合条件,也可能因“改造表现不达标”被拒绝假释;
其三,假释后可能危害社会的特殊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但无监管条件、无稳定生活来源等,亦被纳入禁止范围。
针对公众关注的“假释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问题,现行法律明确予以否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假释需支付保证金,其制度设计依赖于严格的程序审查和社区矫正监督,而非经济担保。
假释考验期内,罪犯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遵守报告活动情况、会客规定及迁居审批等义务;若违反监管规定或犯新罪,将依法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
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定期走访、电子监控、心理辅导等手段,构建了非经济化的监管体系。
比如,对假释后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可要求其定期参加公益劳动或接受心理治疗;对无稳定生活来源的罪犯,可协调民政部门提供临时救助。
这种“程序保障+社会支持”的模式,既避免了经济担保对低收入群体的不公,又强化了假释的社会化改造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