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违约金赔偿标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按协议约定执行
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
2.实际损失赔偿
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无效,守约方可主张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订单流失、利润减少)和间接损失(如为挽回声誉支付的费用),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金额。
3.违约方获利赔偿
难以计算实际损失,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行为所获利益。
4.法定赔偿
在实际损失和违约方获利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保密信息的商业价值、违约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需注意,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单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此时,用人单位需通过主张实际损失赔偿来维护权益。
保密协议签订后离职是否有补偿,核心取决于协议是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相关规则以《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
协议仅约定一般保密义务,未涉及竞业限制,法律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离职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协议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时间为离职后,在职期间发放的工资中未明确标注为竞业限制补偿的,不得视为替代补偿。
针对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需注意,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超出范围的竞业限制约定可能无效,进而影响补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