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反之则属于不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程度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将判决不予离婚。
2. 军婚的特殊保护情形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将依据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规定,判决不予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除外。
3. 特定时期对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且不存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特殊情形,法院将裁定不予离婚。
4. 重复起诉且无新情况新理由
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调解和好或者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将裁定驳回起诉,实质属于不予离婚的情形。
1. 缺乏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
原告起诉离婚时,需举证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感情破裂情形。如果证据不足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无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据此认定符合不予离婚条件。
2. 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和好意愿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主动表达和好意愿并采取实际行动修复关系,法院综合判断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的,将认定具备不予离婚条件,判决不准离婚。
3. 不符合离婚的程序性要求
离婚诉讼需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包括管辖法院正确诉讼主体适格等。如果存在程序性瑕疵且无法补正,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特定时期男方起诉不符合例外情形的,也符合不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4. 一方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不同意
一方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确不同意离婚,且无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已无维系必要,法院为保护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将认定符合不予离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