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条款确立了协议离婚中不可豁免的三十日冷静期与后续三十日领证期双重程序。
即便夫妻双方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完全一致,并共同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及相关证件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也仅能在受理当日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而不得当场颁发离婚证。
只有在冷静期(30个自然日)届满后的次日起,且双方在接下来的30日内再次共同到场申请发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正式领取离婚证。
因此,协议离婚最快需31天完成全部流程,绝无当天申请、当天拿证的可能。
该制度具有强制适用性,全国统一执行,旨在引导当事人审慎对待婚姻解体,防止因情绪冲动导致不可逆后果。
目前,法律从未将双方同意作为离婚的绝对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赋予了任何一方单方面启动离婚程序的法定权利。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对方是否同意,而在于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标准。
该条第三款列举了应认定为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只要综合证据足以证明婚姻关系已无维系可能,法院亦可依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
尤为关键的是第五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意味着,即便首次起诉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只要在判决生效后持续分居满一年并再次起诉,法院就必须判决离婚。
因此,无论对方如何反对或拒绝配合,坚持离婚的一方均可通过依法行使诉权,最终实现婚姻关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