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民没有法定的阻止他人犯罪的义务。因此,普通人在现场目睹盗窃而未报警或干预,即使主观上持放任态度,也不构成犯罪。法律不强求人人充当执法者。
但如果行为人与盗窃者存在事先通谋,即使未动手,仅以“不举报”“不阻拦”作为配合条件,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此时放任不再是消极旁观,而是积极协作的一部分。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如果双方通过言语、行为达成默契,一方负责望风或制造机会,另一方实施盗窃,即便未直接接触财物,也属于分工合作,应承担共犯责任。
此外,如果放任行为发生在特定场所,如仓库管理员对熟人偷货视而不见,因其负有保管职责,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盗窃的帮助犯。身份和职责是判断义务来源的核心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哪些情形下放任可能构成犯罪
具有特定义务的人放任盗窃,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例如保安、保管员、监护人等,因其职务或身份负有防止财产损失的法定义务,明知盗窃发生却故意不作为,可被追究刑责。
如果行为人事前知晓盗窃计划,并承诺“不会管”“装作没看见”,这种默示同意构成心理上的支持,足以认定为帮助行为。即使未获利,仍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在共同居住或合伙经营关系中,一方放任另一方窃取共有财产,若存在默许或事后分赃,也可能被推定为共同故意。法律关注实质控制与利益关联,而非表面形式。
此外,如果放任行为导致重大损失,且行为人具备阻止能力却故意放弃,司法机关可能结合其动机、后果及社会危害性,认定其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如何区分无责旁观与犯罪参与
核心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阻止义务,以及是否通过放任行为对犯罪完成起到实质促进作用。普通公众无此义务,故不构成犯罪。
而具有管理、监督、保管职责的人员,其不作为等同于为犯罪创造条件。此时放任不是中立行为,而是积极的犯罪参与形式。
主观方面需证明行为人明知盗窃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因疏忽未察觉,则属于过失,而盗窃罪及其共犯要求故意,过失不构成。
客观方面需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能力阻止。如果自身处于危险或无力干预,即使有义务也可免责。法律只惩罚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情形。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