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交易习惯通常要求买方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后,卖方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这种安排旨在保障卖方权益,防止产权转移后无法收回房款。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办理过户”,则必须严格依照该条款执行。买方未结清全部款项时,卖方有权拒绝配合过户,且不构成违约。此类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会优先尊重合同自治原则。
如果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后即可过户,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则属于贷款购房的常规操作模式。此时,买方支付首付款并完成贷款审批后,可先行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银行随后将贷款直接划付至卖方账户。该流程符合房地产交易惯例,也得到金融监管政策支持。
即便合同未明确付款与过户的先后顺序,也不能简单推定任意一方可单方面决定流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买方应履行足以保障卖方收款安全的付款行为,例如将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只有在卖方确信能收到房款的前提下,才负有配合过户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该条文为卖方在未收到房款时拒绝过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正在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其产权上设有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基本原理,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带有按揭的房产不能直接办理过户,必须先行解除抵押登记。
解除抵押的常见方式是由卖方提前偿还剩余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配合办理解押手续。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销抵押登记后,房屋才恢复完整处分权,方可进入正常过户流程。
如果买方愿意承担风险并具备资金能力,也可与卖方协商由买方代为偿还贷款。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代偿金额、用途及后续抵扣房款等事项,避免因资金性质不明引发争议。代偿完成后,仍需银行配合办理解押。
部分地方推行“带押过户”试点政策,允许在不提前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办理过户和新抵押登记。但该模式依赖于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系统的协同机制,并非全国通行做法。交易双方如拟采用,须事先确认当地是否支持并了解具体操作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结束语
房屋交易涉及大额资金与产权变动,付款与过户的衔接直接影响双方核心利益。无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均应以书面合同明确流程,并确保抵押状态合法解除。建议交易双方在签约前充分沟通,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履约风险,保障交易安全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