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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短信辱骂执行法官被罚 这种老赖不还钱可以判刑

大律师网 2018-04-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抗拒执行还理直气壮,执行法官上门不仅不配合执行工作,还短信辱骂执行法官,老赖耍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可以依法采用强制措施,若有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近日,贵州遵义务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与“老赖”上演了一场文斗大戏,面对老赖的辱骂,他们用法律武器给予回击,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事情要从杨某某诉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说起。2016年3月3日,务川县法院作出由夏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的判决,宣判后,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夏某某却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2018年3月5日,申请人杨某某向务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夏某某非但不履行义务,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威胁、辱骂执行人员。

  经调查,被执行人夏某某在务川县城有房屋一栋,2016年购置的小汽车一辆,银行账户余额1.7万余元,平时在外务工,有固定收入,具备履行能力。

  随后,务川县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某某通知到场,询问基本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指出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威胁、辱骂执行人员的错误行为,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夏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马上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被威胁、辱骂的执行人员当面道歉,并愿意接受处罚。

  法官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法律链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务解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实践中被执行人对该罪的理解仍存在如下误区:

  一、认为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不构罪

  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除了侵害司法权威之外,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合法权利也造成了侵害。债权虽具有平等性,但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国家司法权威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不容侵犯。

  二、认为内部约定由一方偿还的共同债务其他债务人不构罪

  共同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三、认为仅有部分履行能力是没有履行能力

  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应当看被执行人可支配的个人财产,并不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有盈余为标准。

  四、认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不构罪

  从时间上看,构罪的行为要件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

  五、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被执行人

  相关司法解释将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均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此外,案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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