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4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消费者李海峰(化名)向记者反映,他在淘宝网名为“左鲜生新疆特产”的店铺购买了几包干果,发现缺斤短两和瑕疵,在和商家沟通中产生了分歧,几番交涉,对方火气越来越大,商家竟然威胁他“如果差评,立马买机票,血洗你全家”。
此后,对方给李海峰发来购买的机票订单截图。李海峰向商家所在地阿克苏市警方报警。《人民日报》官微也对此事进行了转载。
买家给差评被威胁“血洗全家”
事情究竟怎么回事?4月25日上午,50岁的李海峰向记者讲述了经过。4月15日,李海峰在淘宝网一家名为“左鲜生新疆特产”的店铺上,购买了两单巴旦木、葡萄干等干果。收到货物后他发现,几样产品都有不同程度的“缺斤少两”,此外还有一些次品。
李海峰说,他向商家提出了自己的疑虑,没想到对方态度恶劣,并开始不断威胁。感受到威胁的李海峰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我觉得这样的情况,我要给商家差评。”李海峰说。
在李海峰提出全部差评后,商家表示:“你这边差评,我立马(买)机票。”此后,商家不断谩骂“想死的东西”“河南X”“跟你客气把自己当个人”“快点蠢货”等。商家在聊天中还催促李海峰去给差评,然后说出一句“血洗你全家”。
商家在聊天中还留下了一句话:你们这种买家,不弄死几个,还真不行。
商家已买机票,致威胁不断升级
气不过的李海峰还是给了商家差评。两分钟后,对方就发来了4月29日13时10分“阿克苏—郑州”的机票订单截图,并贴出了李海峰的收货地址、电话等信息。
对话记录中,商家还提醒李海峰别忘了报警,并提供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别忘了报警。我叫左X,身份证号码6528271986XXXXXXX”。
4月24日10时33分,李海峰的手机收到两条短信“希望你不要尿裤子。你删差评都不行,给我下跪都不行”。
4月24日10时37分,感受到威胁的李海峰决定向淘宝网反映问题,并向店铺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
4月24日13时56分,淘宝网消费者热线的员工打电话告诉李海峰,根据他的反馈情况,已经向上级进行了汇报,将根据调查结果向他反馈。
警方:确认存在威胁行为
李海峰说,家里有老人和孩子,现在有人敲门都觉得害怕。“我向淘宝网反映了问题,他们要了截图,24小时过去了还没有回复。”李海峰说,经过多方联系,他几次将遭受“死亡威胁”的事情向阿克苏警方进行了详细讲述。
4月24日17时58分,一名自称阿克苏警方的侯姓警官联系了李海峰。记者在李海峰提供的对话录音中了解到,当地警方已经找到当事人,并且确认对方确实声称要“血洗全家”的威胁,同时,也确认左某确实购买了机票。
李海峰对警方的处理并不满意。“警方说只是通过文字威胁,并没有当面口头威胁,所以根据规定,够不上行政拘留处罚等。”李海峰告诉记者,警方还告诉他,左某之所以定5天后的机票,是留有周旋的余地。
侯警官表示,此次通话只是初步通报,将向有关法治部门咨询如何定性,将进一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办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商家的威胁行为已经触犯法规,但刑事犯罪是否成立,可能还有争议。对于这种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威胁要及时报警,公安部门应及时作为,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需要交易平台建立制度,对于因差评威胁消费者的商户予以一定的处理。
生活中一般的恐吓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可处以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情节较严重达到刑法情形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处以治安处罚的恐吓行为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处以刑事处罚的恐吓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恐吓构成刑事的怎么处罚?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