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广东陆丰高一男生校内坠亡 警方介入调查中学校有责任吗

大律师网 2018-05-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据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通报:5月2日14时22分,接群众报警称,龙山中学发生一起学生坠亡事件。

  广东陆丰市公安局通报:龙山中学一学生坠亡,未发现他杀证据

  5月2日14时22分,我局接群众报警称:龙山中学一学生坠楼。接报后,陆丰市公安局迅速指令刑警大队和南堤派出所赶往现场处置。现场发现一学生躺在教学楼下的大町上,经120救护人员检查,该学生已无生命体征,确认死亡。

  经查,死者刘某凯(男,16岁,陆丰甲东人),系高一年级学生。刑警大队和派出所民警对现场展开勘验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尚未发现他杀证据。

  目前,尸体已送南塘殡仪馆存放,下一步调查工作及配合相关部门善后事宜正在积极推进中。

  陆丰市公安局

  2018年5月3日

学生在校跳楼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广东陆丰高一男生校内坠亡 警方介入调查中学校有责任吗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学校的责任大小与学生的年龄有关系。如果学校在教育方式或者管理上有过错,就应当承当相应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学校在管理责任上分担责任比例较大。

  相关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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