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黄浦公安分局核查,驾驶员顾某(男)驾驶红色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东路高架石门一路上匝道时,遇陶某(男)驾驶的银灰色小客车变道,两车险些发生碰擦。随后,两车先后驶上延安路高架,顾某驾车故意阻碍对方行驶,至延安路高架西向东方向近西藏南路下匝道处,两车违法停在高架道路上,驾驶员顾某下车与对方驾驶员陶某、随车人员符某(女)扭打,红色小客车随车人员陈某(女)见状后也下车与对方扭打。
目前,违法人员顾某(男)因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违法停车被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违法人员陶某(男)因殴打他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违法停车被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违法人员陈某(女)、符某(女)因殴打他人均被警方依法行政罚款500元。 警方提醒: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相互礼让,切忌一时冲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从刑事角度而言,打架一般可依法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殴打他人,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的伤势为轻伤或重伤,行为人可判有期徒刑。
致轻微伤的打架:直接成本=5至15日拘留+500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致轻伤的打架:直接成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0元左右的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致重伤的打架:直接成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无尽的后悔等。
打架附加成本: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生意工作遭受更大损失。
对于互殴,在民事法律性质上属于侵权,互殴双方侵害的是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均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情理上讲,如果被侵权人有过错而让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允。允许侵权人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能为广大普通民众理解与接受,也符合公平的理念要求。从法律依据上讲,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同时,在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人损解释》)等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人损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在打架斗殴案件中,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是必要的,一般双方各承担50%责任,既合情也合法。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