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95男子冒充警察敲诈中国女子。据韩国《济州岛民日报》29日报道,当天,20岁的韩国男子高某与19岁的金某因冒充警察敲诈中国女子,被法院判决2年半有期徒刑、缓刑4年。
据报道,高某与金某是前后辈,今年3月14日,两人商量好以济州市区酒店的中国人为作案目标,谋取财物。
次日,即3月15日下午6点27分,两人在当地某酒店大厅里,盯上了只身一人的中国籍女子张某(33岁)。
随后,两人尾随张某至房间,用翻译软件假称自己是警察,一番胁迫之后,从张某钱包抢走8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4836元)。
韩国济州地方法院判决时指出,被告假冒警察威胁受害人,并夺取财物,罪行严重。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与财产的双重损失。但考虑到被告的年龄、认罪态度好,且与受害人达成圆满协议等,故作出上述判决。
冒充警察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在对本罪进行立案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在我国冒充警察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罚如下: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