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能否单方面撤销婚内财产转移协议?
婚内财产转移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婚内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约定的一种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可以书面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旦签订并生效,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一方可能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婚内财产转移协议:
1. 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2.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3. 夫妻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家庭生活承担义务较多,而协议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且显失公平(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子女抚养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分割协议导致承担较多家务劳动或者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原因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生活困难,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转移后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当夫妻之间发生离婚时,这些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无论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转移。
如果一方在离婚前擅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意图规避财产分割,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查明转移财产的事实后,可以对该部分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同样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对于转移后的财产,在离婚时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如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非转移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追回并重新进行公平分割。
一般情况下,婚内财产转移协议一旦生效,不能单方面随意撤销。但若出现如上述法定情形,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双方应确保真实意愿表达,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并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时,建议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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