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房的建设用地有地役权吗?
地役权的设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地役权的章节地役权的设定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存在需役地(即需要通过他人土地来实现自身土地利用权益的土地),二是存在供役地(即被他人使用的土地)。未建房的建设用地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理论上可以设定地役权。例如,如果这片土地已经规划用于特定用途,如通行、排水等,那么即使尚未建设,也可以对其他土地设定地役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以及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供役地损失由谁赔偿?
"供役地"通常指的是为特定土地提供某种便利或者服务的土地,如通行、取水、排水等。关于供役地的损失赔偿问题,主要涉及到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供役地因他人使用而产生损失,赔偿责任的归属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 是否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合同明确规定了供役地的使用条件和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供役地的损失是由于使用者的过错造成的,如过度使用、不当使用等,那么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无法确定过错方,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人应当对供役地进行合理使用,避免造成损失。若因不合理使用导致供役地损失,使用人也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供役地损失的赔偿责任通常由使用者承担,具体要视合同约定、过错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案例中,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例进行分析。
未建房的建设用地是否能设定地役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符合地役权的设立条件,无论是已建还是未建的建设用地,都有可能设定地役权。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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