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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疗纠纷中患者举证责任如何界定?

大律师网 2024-04-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作为诉讼主体,其举证责任的界定是解决争议的关键环节之一。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患者对与纠纷相关的基础事实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同时医疗机构需对其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

医疗纠纷中患者举证责任如何界定?

1. 患者的基础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应当提供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等证据材料。这意味着患者需要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了医疗机构的诊疗,并在此过程中遭受了实际损害。这些基础事实通常通过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单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2.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基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以及保护患者权益的立法宗旨,我国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其有过错。即在患者证明基础事实后,医疗机构需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 特殊情形下的患者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患者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举证。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此时,患者需对产品缺陷、不合格血液等事实进行举证。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

-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其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遵循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具体而言,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用药、手术等各项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标准,不存在过错。

2. 医疗损害事实的不存在或因果关系的否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原则,患者需首先举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及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患者初步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且损害可能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关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 知情同意的履行:医疗机构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或其他重大医疗措施前,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发生争议,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已充分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相关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必要信息,并得到其明确同意。

4. 病历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医疗机构应对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其妥善保管并及时、准确、完整地书写、录入和修改病历资料,不存在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等行为。

5. 医疗产品缺陷的排除:若患者主张因使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产品(如药品、医疗器械)导致损害,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其采购、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4.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证明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医疗损害事实的不存在或因果关系的否定、知情同意的履行、病历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以及医疗产品缺陷的排除等方面,这些规定均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医疗纠纷中患者举证责任主要集中在证明接受诊疗、遭受损害等基础事实上,而医疗机构则需对其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在平衡医患双方权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的重要制度设计。患者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充分了解并有效运用法律规定,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合规,妥善保存并及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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