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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增强了哪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大律师网 2024-04-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期修订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显著增强了对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以及职务犯罪等四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扩大犯罪构成要件、提高法定刑罚、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方式,旨在更有效地遏制这些领域内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修订增强了哪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1. 经济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加重了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金融诈骗犯罪,不仅提高了起刑点,还增设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规定。同时,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的定罪标准,并加大了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惩处力度。此外,修订后的法规强化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追责,将故意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彰显了对创新成果保护的决心。

2. 网络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及《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赌博、网络诽谤等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修订内容包括扩大犯罪行为的涵盖范围,如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等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同时,提高法定刑罚,如对情节严重的网络诈骗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此外,还强调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防范犯罪的责任要求,以形成线上线下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

3. 环境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或修改了多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罪名,如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单独设立为“污染环境罪”,并大幅提高法定刑罚。同时,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也予以加重。这些修订旨在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回应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关注。

4. 职务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刑罚上限,尤其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此外,还强化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行为从重处罚,以实现对腐败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打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九、十、十一)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4.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

刑法第240条修订是否影响司法实践?

刑法第240条主要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该罪名是严厉打击并惩处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的严重犯罪。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对人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我国立法机关对刑法第240条进行了适时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修订后的刑法第240条对原有条款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或补充:

1. 扩大犯罪对象范围:修订后的条款将犯罪对象由原来的“妇女、儿童”扩展为“他人”,意味着任何被拐卖的个体,无论性别、年龄,都将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这无疑增强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全面性。

2. 加重刑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修订后的条款提高了法定刑罚,如增加对首要分子和多次犯罪、拐卖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的刑期,并规定了更严格的财产刑,如没收犯罪所得、追缴违法所得等,以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

3. 明确特定情形下的从重处罚:修订后的条款明确了在拐卖过程中实施强奸、虐待、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或者造成被拐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修改强化了对被拐卖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对犯罪分子形成更强的威慑力。

4. 新增“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修订后的条款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也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改变了以往仅对拐卖行为进行严惩,而对收买行为处罚相对较轻的局面,实现了对拐卖犯罪链条的全链条打击。

5. 增设特殊职责人员犯罪的处罚规定:修订后的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得不到解救的,依法从重处罚。这既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约束,也强调了国家机关在防止和打击拐卖犯罪中的责任。刑法第240条的修订,不仅在犯罪构成要件、刑罚设置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还对犯罪预防、打击机制及法律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无疑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有力地增强了对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及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既体现了国家对特定类型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立法与司法实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未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法效能的持续提升,相信我国在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将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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