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及相关处罚规定。
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2.健全完善人口服务体系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基层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实行生育网上登记、异地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3.加强人口监测预警
建立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人口变动趋势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别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
4.深化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
加强区域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优化人口空间布局。
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口学科建设,推动建立人口研究高端智库,加强人口变动趋势、人口发展规律研究,强化人口发展智力支持。
5.全力保障孕产妇健康
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广泛普及妊娠风险防范知识,做好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压实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强化协同救治,畅通绿色通道。
打造省域“云上妇幼”信息化平台,夯实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6.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
不断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提升医疗救治服务能力。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营养改善,推进开展0-6岁儿童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服务。
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7.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扎实落实三级预防措施。
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规范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健全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
8.优化生殖健康服务
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严格技术审批和监管。
加强生育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做好人工流产术后关爱。
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9.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政策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
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学前教育有关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
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各市、县(市、区)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给予分档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负责制定。
10.多种形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充分发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托育服务。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
发展家庭托育点,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11.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托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12.降低生育成本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不低于1500元,三孩不低于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80%,三孩不低于90%。
13.降低养育成本
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各级政府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
14.降低教育成本
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鼓励各地优先保障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
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持续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支援等办学机制,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持续化解“择校热”问题。
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全面推动中小学课后服务提档升级,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打造素质教育“第二课堂”。
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家庭负担。
15.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生育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
托育服务补助: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各市、县(市、区)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给予分档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负责制定。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并强化生育支持政策。以下是具体内容及法律条款:
一、婚假与生育假期
1.婚假
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内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待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产假
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内容: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陪产假
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内容: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待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育儿假
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内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待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护理假
1.独生子女护理假
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内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护理假。
待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非独生子女护理假
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内容: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护理假。
待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生育支持政策
1.生育补贴
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2.税收优惠
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内容: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3.住房保障
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内容: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给予适当照顾。
4.就业支持
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内容: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条款:第四十四条
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与诉讼
条款:第四十五条
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修订内容
1.人口发展规划
条款:第九条
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高质量发展战略研究,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出生缺陷防治
条款:第三十八条
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组织开展生殖保健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3.医疗保险
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内容: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六、实施与监督
1.实施时间
条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监督机制
条款:第四十四条
内容:职工对未落实婚假、产假等假期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上则是关于“生育支持政策”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